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4號聲請人 許金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341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元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新光金融控股│094-ND-0000000-0│普通股│1│1000│││股份有限公司│││││├──┼──────┼────────┼───┼──┼──┤│2│新光金融控股│094-NX-0000000-0│普通股│1│623│││股份有限公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