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27號原告璟太元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月英 訴訟代理人 江承欣 律師被告 趙善水
溫玲瑜 趙鎮緯 趙鎮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616萬7428.1元,惟本件起訴日即民國109年1月23日適為假日,故依同年1月22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245折算為新臺幣(以下未標明幣別者均同)1億8653萬3863元(計算式:美金616萬7428.1元×30.245=1億8653萬38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億8653萬38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萬83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