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展清算期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1號聲請人 荊皋廣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廣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九年一月三十日起展延至民國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廣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總興業公司)清算人,廣總興業公司尚有債權債務未完結,鑑於清算期間即將屆滿,為此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6個月等語。
三、查本件前經本院延展清算期間至民國109年1月31日,有本院108年7月31日北院 忠民澤 98年度審司字第171號函影本附卷可稽,本院審酌本次陳報清算展延,清算人已具體說明展延清算期間之事由,故認清算人聲請展期具備正當理由,爰准許本件清算事件展延至109年7月31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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