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調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調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小調字第51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令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明泰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8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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