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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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31號原告 沈能俊 被告 郭律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另就刊登道歉聲明部分,性質係屬非財產權,應徵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9,500元(計算式:6,500+3,000=9,5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