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8號上訴人即原告 詹嘉惠
詹益誠
詹惠如 詹益全 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秋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88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此裁定於111年9月7日送達,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費,此有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等件在卷可參。是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韻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