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1號原告 巫素真 地址詳卷被告 林敏華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1年度簡上字第2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詹尚晃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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