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167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苓雅分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準備程序終結。茲定於民國97年11月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徐文祥法官李炫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張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