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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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7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暨理由欄內所載被告姓名「 湯在焜 」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裁判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揭櫫在案。
二、考諸本案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暨理由欄內所載被告姓名,有如主文所示之文字誤植,核係類似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之前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鄭吉雄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