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4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4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4589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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