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1200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新電機有限公司、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參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除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萬元外,就管線修復部分之價額則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是共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陸佰貳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仟參佰元,尚欠新台幣壹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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