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48號聲請人力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昕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二八五九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壹仟捌佰伍拾萬元之第一商業銀行雙園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525號判決,曾提供面額新台幣18,500,000元之第一商業銀行雙園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號碼:MA514489、LA285129、HA0000000、HA0000000、HA0000000、GA150801)為相對人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285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詩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