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12號聲請人庚○○代理人 南雪貞 律師相對人乙○○即 林長標 之
丙○○即林長標之甲○○即林長標之丁○○即林長標之戊○○林長標之繼己○○即林長標之辛○○○即林長標壬○○○即林長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拾伍萬捌仟零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65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658,008元合計658,008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