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89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相對人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19,711元,及自本裁定最後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607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711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最後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翁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嚴君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