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713號
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8,916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依原告起訴第一項聲明即確認系爭房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不成立利益,核定為2,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200元,扣除原告上開已繳納48,916元,尚欠174,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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