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司斗調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斗調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蕭義雄
相 對 人 蕭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蕭宗仁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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