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訴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何永福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侯麗茹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