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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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訴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何永福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