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3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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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大維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八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王大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王大維因被告甲○○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臻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若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