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五號
原告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四六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乙○○、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一百九十四萬一千一百十二元,及自本件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其陳述略稱: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乙○○、丙○○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陳述略稱:伊等並未詐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二人被訴詐欺罪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玉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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