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三七號
原告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智 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0三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古振暉法官柯彩燕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真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