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案件,聲請撤銷緩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寅字第九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恐嚇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三日以八十六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九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一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故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之正本,認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臻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若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