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五號
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十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億肆仟參佰玖拾陸萬元,及如附表一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依兩造間之中長期放款合約約定(第00000000000號契約第二十九條、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契約第十條,以下依序簡稱為契約一、二、三、四),兩造因契約涉訟時,合意由原告代理人即新竹分行營業處所在地之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
乙、實體方面
一、被告十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十美公司)邀同被告乙○○、甲○○為連帶保證人,自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陸續與原告簽訂中長期放款合約四份,(各借款契約內容及攤還本息方式詳如附表二),並約定任何一期本息到期未予償付者,原告得宣告放款本息全部即日到期(契約一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契約二、三、四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六款)。被告十美公司初均按期攤還各借款契約本息,詎於九十三年二月一日,未依約繳付各借款契約九十三年一月份利息,原告遂於九十三年二月八日主張各借款本息全部到期。被告十美公司積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爰依借款契約,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1、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中長期放款合約、放款客戶還本繳息資料各四份、契約二、三放款增補合約書各二份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2、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証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連帶清償借款及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滕治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附表一:
┌──┬─────────┬─────────────────┬─────────────────┐│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起迄日如左)│違約金(起迄日如左)│├──┼─────────┼─────────────────┼─────────────────┤│一│六百九十九萬元│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自九十三年二月一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年息八.一五五%計算之利息。│以內部分,按逾期金額照原貸利率加一│││││成計付之違約金,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部份,加二成計付之違約金。│├──┼─────────┼─────────────────┼─────────────────┤│二│九千五百九十六萬元│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二│本金自九十三年二月八日起,逾期六個││││月七日止按年息六.0三%計算之利│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之百分之十,││││息,及自九十三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日止按年息九.一五五%計算之利息│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利息自九十三年││││。│二月一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三│七百二十六萬元│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二│本金自九十三年二月八日起,逾期六個││││月七日止按年息六.0三%計算之利│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之百分之十,││││息,及自九十三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日止按年息九.一五五%計算之利息│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利息自九十三年││││。│二月一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四│三千三百七十五萬元│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本金自九十三年二月八日起,逾期六個││││年息六.三0二%計算之利息。│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利息自九十三年│││││二月一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附表二:
┌────┬────────┬──────┬─────┬─────────┬───────────┐│編號│借款本金金額│借款日│借款期限│攤還方式│利息、違約金約定│├────┼────────┼──────┼─────┼─────────┼───────────┤│契約一│實支借款:三千八│八十四年四月│十年(八十│自第一次撥款日起滿│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百四十四萬五千元│二十二日│四年五月三│二年之日還第一期款│計算(目前為年息百分之│││尚欠本金:六百九││日至九十四│,以後每三個月一期│八‧一五五);違約金於│││十九萬元││年五月三日│,共分三十三期平均│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按逾│││││)│攤還。│期金額照原貸利率加一成│││││││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加二成計算。│├────┼────────┼──────┼─────┼─────────┼───────────┤│契約二│實際借款:三億二│八十七年五月│甲項:七年│均自第一次撥款日起│利息均按原告基本放款利│││千四百五十一萬二│二十二日(另│(八十七年│滿一年三個月之日還│率(目前為年息百分之八│││千六百四十六元(│於八十七年十│六月十七日│第一期款,以後每三│‧一五五)減年息百分之│││甲項:二億八千八│月一日簽訂放│至九十四年│個月一期,共分二十│二‧一二五計算,自全部│││百六十三萬二千六│款增補合約書│六月十七日│四期平均攤還。│到期後改按原告基本放款│││百四十六元;乙項│)│)││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三千五百八十八││乙項:七年││;違約金就本金部分於逾│││萬元)││(八十七年││期六個月內部分,按約定│││尚欠本金:九千五││十月十九日││利率百分之十,於超過六│││百九十六萬元(甲││至九十四年││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項:八千四百萬元││十月十九日││分之二十,利息部分逾期│││;乙項:一千一百││)││六個月內部分,按約定利│││九十六萬元)││││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契約三│實際借款:一千六│八十八年三月│七年(八十│自第一次撥款日起滿│利息均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百萬元│二十二日(另│八年八月九│一年三個月之日還第│率(目前為年息百分之八│││尚欠本金:七百二│於八十八年八│日至九十五│一期款,以後每三個│‧一五五)減年息百分之│││十六萬元│月七日簽訂放│年八月九日│月一期,共分二十四│二‧一二五計算,自全部││││款增補合約書│)│期平均攤還。│到期後改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計算│││││││;違約金就本金部分於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於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利息部分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契約四│實際借款:四千五│九十二年四月│三年(九十│自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利息按原告放款基準利率│││百萬元│二十一日│二年三月二│二日還第一期款,以│(目前為年息百分之三‧│││尚欠本金:三千三││十二日至九│後每三個月為一期,│五二五)加年息百分之二│││百七十五萬元││十五年三月│共分十二期平均攤還│‧七0七計算;違約金就│││││二十二日)│。│本金部分,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利│││││││息部分,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