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993號
原 告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倫鋼鐵材有限公
司、乙○○、甲○○發支付命令(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1713
9號),惟被告鼎倫鋼鐵材有限公司、乙○○、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6,297元,
應繳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
外,尚應補繳11,8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