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基秩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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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基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八十九年度基秩字第一號
移送機關基隆巿警察局第三分局被移送人甲○○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八十八年度基警分三刑字第四○九四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扣案之強力膠拾條、塑膠袋壹只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十六時。
(二)地點:基隆市○○區○○街前。
(三)行為:被移送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供詞。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有現場查獲之強力膠十條(已吸食及未吸用過者各五條)及塑膠袋一只可證。上開物品係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黃麟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劉珍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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