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20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20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四六號
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八二○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一、一五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並無違誤,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柯良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林輝煌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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