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035號
聲請人凱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榮景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林志燦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歐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吳天銘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相對人榮景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吳天銘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