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40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031號

聲請人 周麗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依真 即夏荷企業社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

二、提出票據號碼CH0000000、CH0000000、CH0000000等3紙本票之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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