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031號
聲請人 周麗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依真 即夏荷企業社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
二、提出票據號碼CH0000000、CH0000000、CH0000000等3紙本票之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