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34號
原 告 鄭思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蝦皮賣場ID:rose13425」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