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29號聲請人甲○○
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2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書記官戴顯澄┌──────────────────────────────────────────────────┐│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93年度催字第126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450││├─┼───────────────┼──────────────┼────┼───┼────┼───┤│2│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150││├─┼───────────────┼──────────────┼────┼───┼────┼───┤│3│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176││├─┼───────────────┼──────────────┼────┼───┼────┼───┤│4│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38││├─┼───────────────┼──────────────┼────┼───┼────┼───┤│5│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81││├─┼───────────────┼──────────────┼────┼───┼────┼───┤│6│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98││├─┼───────────────┼──────────────┼────┼───┼────┼───┤│7│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79││├─┼───────────────┼──────────────┼────┼───┼────┼───┤│8│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60││├─┼───────────────┼──────────────┼────┼───┼────┼───┤│9│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209││├─┴───────────────┴──────────────┴────┴───┴────┴───┤│備註: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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