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4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蔡雅瀅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謝明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件:
一、聲請人95年度、96年度、97年1月至8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二、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95、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7年1月至8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三、未能與債權銀行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並具體說明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
四、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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