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7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7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7473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1日裁定命於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8月2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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