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保險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保險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保險字第12號上訴人乙○○
甲○○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乙○○部分核定為新台幣1,5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3,775元;上訴人甲○○部分核定為新台幣4,1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62,38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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