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外就醫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1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號(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強制戒治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毒聲字第357號),聲請保外就醫,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3日,以96年度毒聲字第35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罹患肝癌,恐因強制戒治導致病情加重,而看守所內設備有限,難為聲請人做進一步檢查及治療,如聲請人繼續執行強制戒治,恐有生命危險之虞,聲請人有固定住所,絕無逃亡之虞,為此懇請鈞院體恤下情,賜准予保外就醫云云。
三、經查:本院函查臺灣桃園女子監獄被告之身體狀況及有無保外就醫之必要,經該監獄覆以:「查該名受戒治人(即被告)於96.8.1入所,自述罹患肝癌術後(攜國泰醫院診斷證明書乙份如附件)、C型肝炎及胃潰瘍等疾病,96.8.3因腹部麻痛戒送國軍桃園總醫院就診,經醫師腹部超音波診查發現有六處不明陰影,需儘速進行第二次肝栓塞檢查,以釐清病灶;鑒於目前該收容人病況不明,將定時戒送外醫門診追蹤,本監將依病情變化密集觀察有無保外醫治之需要。」等情,有該監獄96年8月7日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是以被告縱患有前述疾病,然尚得由臺灣桃園女子監獄適時戒送被告到外就醫以掌控被告病情,因認上開病徵尚未達非保外就醫,否則顯難痊癒之程度,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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