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56號原告 許先億
林山寶 許宏成 原告 許英保坤展裝潢工程行被告大樹雅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佳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許先億、林山寶、許宏成、許英保即坤展裝潢工程行各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之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9萬6938元、8萬元、2萬3000元、83萬9740元,依前開說明,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合計為133萬9678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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