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
賴丁○○丙○○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勇奮
法官鄧希賢法官林彥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瑞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