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8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營偵字第八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明知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吉 」之男子所安裝之「星海爭霸、怒火燎原」電腦遊戲軟體,係非法重製自松崗電腦圖書資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松崗公司)具有電腦著作財產權之應用程式,不得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竟意圖營利,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四月十日起,至同年五月十日止,在台南縣新營市○○路八十一之八號「不夜城網際網路」店內,共擺設內含該軟體之電腦二十九台,供不特定人以投幣之方式遊戲營利為業,以此方式侵害松崗公司之著作權。嗣於八十九年五月十日十三時許,為警持搜索票當場查獲,並扣得內含上揭非法重製軟體之電腦總主機一台、電腦主機二十九台等物(交由被告甲○○保管)。因認被告甲○○涉有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松崗公司告訴被告甲○○於八十九年五月十日為警查獲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被告係屬常業犯,而認其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罪嫌,惟查被告雖係開設網際網路遊戲場,提供電動玩具遊戲軟體供不特定人打玩,然告訴人之「星海爭霸、怒火燎原」軟體僅為遊戲機中軟體其中之一,被告顯非賴此維生,尚難認其有常業犯行,公訴人認係常業犯,尚有未洽。被告係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五款,而涉犯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嫌,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如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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