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八號
原告丙○○右原告與被告己○○、庚○○、甲○○、乙○○、戊○○、丁○○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就請求被告賠償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壹億元折合銀元叁拾柒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零柒拾萬元,折合新臺幣壹億貳仟貳佰壹拾萬元;另關於訴之聲明第一、二項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裁判費則為新台幣叁佰陸拾元,共計新台幣壹億貳仟貳佰壹拾萬零叁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