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266號上訴人 黃濬廷 被上訴人 黃賢明 訴訟代理人 黃瑄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吳幸娥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