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選訴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選訴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已歿)選任辯護人楊錫楨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選偵字第三六、四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一紙附卷可憑,依據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永梁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