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54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
丙○○被告榮廣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胡美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