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48號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3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經具保人提出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依其戶籍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庭,嗣經本院依具保人戶籍住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庭,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此有警員報告書、本院送達證書、拘票等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簡璽容
法官郭麗萍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書記官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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