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49號上訴人 黃淑婚 即美綠企業行訴訟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民國97年度訴字第2049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6,
4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