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9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 律師
蘇精哲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碧華 律師
林石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尚應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玉心
法官王奕勛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