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全字第159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榮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泰興開發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全字第159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榮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泰興開發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