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全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全字第159號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榮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泰興開發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