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1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13號原告 蔡阿龍 輔佐人 蔡清泉 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李慶華 訴訟代理人 許秀治
楊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103年5月30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一造辯論終結。惟查本案辯論終結當日,原告具狀以健康狀況不佳請假,雖未提出其他事證,惟本院從寬認定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並訂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書記官劉宗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