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8號原告 張正宜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原告與被告 張翠芳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據本院104年度易字第
475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張翠芳部分業經本院104年度易字第475號刑事判決被告張翠芳被訴詐欺無罪在案,是原告對被告張翠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 蔡敦山 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696,978元部分,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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