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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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5號原告 林美華 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 律師原告與被告 柏盛東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93,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56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年度救字第5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