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小字第18號
原告 詹志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志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仁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