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小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小字第18號

原告 詹志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志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仁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