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1018號
原 告 賴宜孜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2時5
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1018號
原 告 賴宜孜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2時5
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