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196號
原   告 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林慧君
被   告 銖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小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7月27日下午2時22
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有關
債務人 彭玉珠陳寬益 於銖帝有限公司任職之證據(所得稅申報
資料、勞工保險投保資料等),並陳明債務人每月薪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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